《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

发布时间:2017-11-01 来源: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 作者: 浏览次数:10882

  第一条  为加强校风、学风建设,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、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章程、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普通高等本、专科(高职)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
  第二条  处分违纪学生,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,做到处分与教育相结合。


  第三条 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:

  (一)警告;

  (二)严重警告;

  (三)记过;

  (四)留校察看;

  (五)开除学籍。


  第四条  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,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。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。


  第五条 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:

  (一)情节轻微的;

  (二)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;

  (三)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。


  第六条 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加重处分:

    (一)违纪后,不承认错误,态度恶劣的;

    (二)对所犯错误认识不深刻,不积极改正错误的;

  (三)屡犯不改的;

  (四)对检举人、证人打击报复的。


  第七条 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12个月,到期后由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,经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,学校行文对解除该生处分予以确认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处分期限未满12个月的应届毕业生,不予解除所受处分。


  第八条  对违反宪法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分裂祖国、破坏民族团结、组织和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者,严肃处理。

  (一)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、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对其他参与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(含留校察看)处分;

  (二)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静坐、绝食、罢课、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对其他参与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(含留校察看)处分;

  (三)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(含留校察看)处分;

  (四)凡参与编写、印制、散发、张贴、传播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(含留校察看)处分;

  (五)对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,佩戴宗教标志、穿戴宗教服饰,经教育不改者,处以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;

  (六)对造谣惑众,制造事端,煽动罢工、罢课、罢餐,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校秩序的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。


  第九条 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,学校视情况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(一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  (二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或者在出版物、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、传播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暴力恐怖、宗教内容的;

  (三)下载、储存、观看、传播涉暴力恐怖、宗教极端、民族分裂以及破坏民族团结、国家统一的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等的;

  (四)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。


  第十条 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的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。

  (一)扰乱公共秩序的;

  (二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

  (三)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,造成危害的;

  (四)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;

  (五)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;

  (六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;

  (七)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弓弩、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;

  (八)盗窃、损毁公共设施的;

  (九)未经批准,私自举办文化、体育等群众性活动的;

  (十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的;

  (十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  (十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、诬告、陷害他人的;

  (十三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  (十四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;

  (十五)冒领、隐匿、毁弃、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;

  (十六)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、印章的;

  (十七)买卖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、证件、证明文件的;

  (十八)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非法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发布、传播虚假信息及侮辱、恐吓、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内容的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等的;

  (十九)盗窃公私财物的;

  (二十)违反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(二十一)其他寻衅滋事行为。


  第十一条  凡首次吸食毒品(含麻烟)、违禁药物者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;再次吸食毒品(含麻烟)、违禁药物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经公安机关认定并被强行戒毒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首次给吸食毒品(含麻烟)及违禁药物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(含麻烟)及违禁药物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(含麻烟)及违禁药物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(含留校察看)处分,再次给吸食毒品(含麻烟)及违禁药物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(含麻烟)及违禁药物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(含麻烟)及违禁药物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凡贩卖毒品(含麻烟)及违禁药物者一律开除学籍。


  第十二条  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
  第十三条 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,按我校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执行。

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
  第十四条  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
  第十五条  打架斗殴者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
  (一)策划者、组织者、煽动者;

  1.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;

  2.策划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(二)肇事者(不守秩序、不听劝阻、用语言挑逗,引起事端,造成打架后果者);

  1.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2.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;

  3.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(含留校察看)处分。

  (三)参与者;

  1.凡参与打架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2.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,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。

  (四)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或干扰调查工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(五)持械打人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。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或为打架者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  (六)打人致伤者,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,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和其它损失。


  第十六条  对无故旷课的学生,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:

  学生旷课,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;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(含支农劳动)、军事训练等,按每天旷课8学时计算,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2学时计算;早操旷到2次按1学时计算。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旷课10-19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  (二)旷课20-29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  (三)旷课30-39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  (四)旷课40-49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  (五)旷课50学时以上(含50学时)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
  第十七条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喝酒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。


  第十八条 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,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,并造成恶劣影响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处分:

  (一)在校内从事或者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、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(二)侮辱、漫骂、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(三)放高利贷、组织宣传网贷的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;

  (四)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、赌场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  (五)参与传销活动的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;

  (六)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,不服从管理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(七)在公寓楼内使用酒精炉、液化器等不安全物品以及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(八)在公寓楼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(九)未经允许在校内外租房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;

  (十)未经同意,将本人的学生证、一卡通、门禁卡等证卡转借他人使用,对转借者、使用者均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;

  (十一)未经同意,私自带非本公寓楼住宿人员进入公寓的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;

  (十二)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一个月内达到2次者,给予记过处分;一个月内达到3次以上(含3次)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(含留校察看)处分;

  (十三)对任何违纪行为不制止、不向有关部门反映,甚至包庇的,给予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。


  第十九条 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,同时给予下列处理:

  (一)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、助学金;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,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;

  (二)担任学生干部者,免去其所任职务;

  (三)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,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,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。


  第二十条 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要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

  第二十一条 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


  第二十二条 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留置的方式送达,并且由在场的班主任及两名以上学生在送达书上签字确认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
  第二十三条 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、留校察看处分决定,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

  第二十四条 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;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;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

  第二十五条  学生在申诉期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申诉的,申诉期过后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
  第二十六条 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,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(完)离校手续,视为自动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
  第二十七条 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。


  第二十八条  本规定所指“学生”,包括普通全日制本、专科(高职)生。


  第二十九条 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,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
 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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